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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2
以案说法 | 夫妻双方离婚,婚内购买的保险怎么分?
李晶(化名,女)与孙荣(化名,男)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 2018年8月,孙荣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一份,每年缴纳保费10万元。 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荣离婚,并要求分割已缴纳的保费50万元中的一半25万元。

202401-24
以案说法 |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
01 案情介绍 原告郑楚然(化名,男)与被告卓依娜(化名,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郑伊壹(化名)。后双方因性格、家庭、孩子抚养教育等诸多矛盾,卓依娜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儿郑伊壹由父亲郑楚然抚养,母亲卓依娜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卓依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郑楚然不良生活习性的相关证据,称其不宜抚养女儿。 后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变更郑伊壹抚养权为卓依娜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该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郑伊壹从父母离婚诉讼期间至今仍然跟随父亲郑楚然生活。 故郑楚然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郑伊壹抚养权由其进行抚养。 02 法院判决结果 郑伊壹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郑楚然进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03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

202401-24
以案说法 | 夫妻双方离婚,婚内购买的保险怎么分?
案情介绍: 李晶(化名,女)与孙荣(化名,男)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2018年8月,孙荣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一份,每年缴纳保费10万元。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荣离婚,并要求分割已缴纳的保费50万元中的一半25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份分红险截止离婚之日的现金价值为14万元,且孙荣欲继续投保。因此,判决该份保险归孙荣所有,由孙荣补偿李晶该份保险现金价值14万元的一半7万元。

202110-23
以案说法 | 双方在婚姻中都有过错,互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张小米和李华通过网络相亲会认识,二人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李华经常殴打张小米,张小米多次报警求助。后张小米离家出走,离家期间,张小米与第三人同居。后张小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华以张小米婚内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张小米也以李华家暴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二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都不予支持。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法条来看,此处的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对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只有特定主体在满足法定情形下,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小米在家暴情形中是无过错方,李华是过错方;李华在张小米与他人同居情形中是无过错方,张小米是过错方。那么离婚时,双方均具有过错应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02109-16
以案说法 | 在离婚纠纷中,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何处理?
原告李四与被告张六于2004年6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未生育子女,婚后购买了房屋一套(含附属车库一个),在诉讼过程中尚未办理产权登记。 法院最终判决:一、准予原告李四与被告张六离婚;二、房屋(含附属车库)归被告张六居住使用,待符合产权登记条件时,原告李四协助被告张六将涉案房屋(含附属车库)的产权登记至被告张六名下。被告张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李四支付房屋(含附属车库)分割补偿款7.5万元

202109-09
以案说法 | 夫妻之间的相互扶养义务及离婚经济补偿
原告李阳与被告杨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18年1月29日在某县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于2019年5月30日生育女儿李星星。产后杨月身体受损,于2019年6月1日至6月5日在某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4天、于2019年6月10日至6月16日在某某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6天并行“肛瘘切除挂线术”、于2020年6月29日至7月11日在某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3天并行“会阴肛门成形术”,至今身体尚未痊愈。2019年12月26日23时李阳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对杨月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李阳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某县公安局某派出所作出的家庭暴力告诫书。另查明,李阳在杨月住院期间未陪同,未支付相关费用。2020年12月,李阳以杨月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女李星星由李阳抚养,杨月支付抚养费。庭审中,杨月答辩称:因生产原因造成身体现患××病,急需继续治疗,请求李阳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万元。

202109-09
以案说法 |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的赠与不能任意撤销
黄泓与许美丽曾系夫妻,婚后感情甚笃。后黄泓因与其他女性产生婚外情,向许美丽提出离婚。二人经协商一致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黄小美抚养权归许美丽,黄泓无需支付抚养费。另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全款购买的房屋归女儿黄小美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黄泓起诉至人民法院,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的赠与。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黄、许二人在离婚时将房屋赠与黄小美后,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在物权未发生变动的情形下,赠与人有权行使任意撤销权,故支持了黄泓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许美丽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具有整体性,各条文之间不可分割,房屋物权虽然未发生变更登记,但黄泓要求行使任意撤销权无法律依据,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了黄泓的诉讼请求。

202108-06
以案说法 | 离婚时,如何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刘勤与戈瑷通过相亲网站上相识,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双方于2013年到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结婚证。结婚初期,双方的感情较好,并于2017年生育一个女儿刘小小。孩子渐渐长大,家庭琐事也越来越多,刘勤与戈瑷便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出现裂痕。2019年10月份,刘勤与戈瑷的矛盾升级,双方大吵后,戈瑷生气带着女儿刘小小搬回了娘家。2021年1月份,戈瑷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离婚,并主张女儿刘小小的抚养权。

202108-06
以案说法 | 《夫妻婚内财产协议》涉及“离婚内容”如何定性?
小杨和小刘经朋友介绍认识,恋爱不久便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19年1月19日,两人因争吵激烈,当天签订《财产协议》约定:“两人婚后购买的A市房屋归小刘所有,办理完离婚手续后20天内完成房屋过户手续,将A市房屋产权过户登记在小刘一人名下。”后两人并未办理离婚登记,也并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21年,小刘起诉小杨,要求离婚并按照该《财产协议》约定将A市房屋判归小刘个人所有。

202107-20
以案说法 | 子女抚养费只能按照一方收入的20%-30% 判定吗?
被告李某乙与高某某于2012年9月13日结婚,原告李某甲系被告李某乙与高某某的婚生女,被告李某乙与高某某2019年5月因家庭纠纷开始分居,李某甲跟随高某某生活。高某某于2016年1月1日给原告李某甲购买了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鑫享人生年金保险,每年保费30000元,2017年5月22日,李某甲经检查患有大脑双侧脉络膜裂囊肿。李某甲日常参加英语、绘画、舞蹈等多种早教班。被告每月负担9000元(该笔贷款已于2020年3月结清)4590.88元的房屋贷款。被告另支付李某甲2019年12月31日之前的托儿所费用每月800元。被告在分居期间向原告支付过4.4万元抚养费。经核查,被告李某乙2018年年度收入为339060.24元,2019年度收入为322457.41元,2020年1-3月收入为52661.96元。被告李某乙于2019年9月因身体原因停止飞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