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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7
准备起诉离婚,发现对方把大额存款都转移到公婆名下了怎么办?
⚖️ 律师省流版结论:
对方这是在自寻死路!法律严惩恶意转移财产,您可以依法要求对方在离婚时少分甚至不分财产!
💡 核心法理与实操拆解:
1、严惩转移行为:《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离婚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2、追溯历史流水:法院调查令可调取其近年来的微信、支付宝及所有银行流水。

202408-14
一方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加名,离婚时真的只能被分走一半吗?
📍【核心结论】绝不是绝对的“一人一半”!
许多人误以为只要房本上加了名字,房子就成了绝对的“五五开”。事实上,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实践的框架下,法院在判决时绝不会进行简单粗暴的均分,而是会进行多维度的综合考量。

202407-16
配偶偷偷给“小三”买车买房,原配起诉只能要回一半钱吗?
⚖️ 律师省流版结论:
绝对能100%全额追回,一分都不能少!配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自始无效。

202406-19
遭遇没有明显外伤的家暴,法庭上如何证明对方施暴并索赔?
⚖️律师省流版结论:
家暴可不只有"打得头破血流"才算!推搡、摔东西、长期辱骂或控制经济,统统算家暴!重点就三件事:赶紧报警留证据、立刻申请保护令、多渠道收集证据链,然后该索赔索赔,该离婚离婚!法律保护你!

202404-18
法院判了但对方就是耍赖不给抚养费,除了上“黑名单”,这3招直接冻结账户!
⚖️ 律师省流版结论:
1、财产查控冻结:申请法院冻结对方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
2、收入强制划扣:从工资、养老金等固定收入中强制扣抚养费。
3、隐匿财产搜查:申请法院搜查并冻结其隐匿资产。
💡 核心法理与实操拆解:
1、财产查控冻结
根据《民诉法》第249条,可以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提供财产线索(身份证号、账户等),向法院申请冻结资金。
2、收入强制划扣
根据《民法典》第61条,可以申请收入扣留,并提供单位信息,向法院申请给单位发协助通知,每月划扣。
3、隐匿财产搜查
根据《民诉法》第248条,收集隐匿财产线索(房产、车辆等),申请搜查令,冻结拍卖变现。

202403-13
对方死活不同意离婚,还故意搬走玩失踪,我怎么做才能最快拿到离婚证?
⚖️ 律师省流版结论:
玩失踪无法阻挡离婚!根据最新《民诉法》及《民法典》,通过法院公告送达(现已缩短为30天)或“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规则,依然能单方强制解除婚姻。
💡 核心法理与实操拆解:
1、公告送达提速:最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国内案件公告送达期限已缩短为30日。只要证明对方下落不明,期满即视为送达,法院可缺席判决。
2、分居满一年的硬指标:哪怕第一次起诉法院判了不准离婚,只要之后双方分居满一年,您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202402-22
以案说法 | 夫妻双方离婚,婚内购买的保险怎么分?
李晶(化名,女)与孙荣(化名,男)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 2018年8月,孙荣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一份,每年缴纳保费10万元。 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荣离婚,并要求分割已缴纳的保费50万元中的一半25万元。

202401-24
以案说法 | 夫妻离婚子女抚养权如何变更?
01 案情介绍 原告郑楚然(化名,男)与被告卓依娜(化名,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女儿郑伊壹(化名)。后双方因性格、家庭、孩子抚养教育等诸多矛盾,卓依娜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经一审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婚生女儿郑伊壹由父亲郑楚然抚养,母亲卓依娜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600元,直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卓依娜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并提交郑楚然不良生活习性的相关证据,称其不宜抚养女儿。 后二审法院作出民事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变更郑伊壹抚养权为卓依娜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该判决已生效,但尚未执行。郑伊壹从父母离婚诉讼期间至今仍然跟随父亲郑楚然生活。 故郑楚然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女儿郑伊壹抚养权由其进行抚养。 02 法院判决结果 郑伊壹的抚养权变更为原告郑楚然进行抚养,抚养费由其自行负担。 03 分析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

202401-24
以案说法 | 夫妻双方离婚,婚内购买的保险怎么分?
案情介绍: 李晶(化名,女)与孙荣(化名,男)于2018年1月登记结婚。2018年8月,孙荣作为投保人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分红型保险一份,每年缴纳保费10万元。2023年8月,双方因感情不合,李晶起诉至法院要求与孙荣离婚,并要求分割已缴纳的保费50万元中的一半25万元。 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份分红险截止离婚之日的现金价值为14万元,且孙荣欲继续投保。因此,判决该份保险归孙荣所有,由孙荣补偿李晶该份保险现金价值14万元的一半7万元。

202110-23
以案说法 | 双方在婚姻中都有过错,互不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张小米和李华通过网络相亲会认识,二人相识不久便登记结婚。婚后李华经常殴打张小米,张小米多次报警求助。后张小米离家出走,离家期间,张小米与第三人同居。后张小米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华以张小米婚内与他人同居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后张小米也以李华家暴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结果:二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都不予支持。 分析解答 《民法典》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结合法条来看,此处的损害赔偿系精神损害赔偿。现行法律不仅详细规定了主张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也对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只有特定主体在满足法定情形下,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才可能得到支持。 本案中,张小米在家暴情形中是无过错方,李华是过错方;李华在张小米与他人同居情形中是无过错方,张小米是过错方。那么离婚时,双方均具有过错应该如何处理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