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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1
以案说法 | 伪造遗嘱、转移遗产法院怎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5条第1款第3项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遗嘱是被继承人根据自身意愿,对个人合法财产进行处分的真实意思表示。订立遗嘱是被继承人的法定权利,遗嘱内容应当被遵照执行。 此外,法律还规定了丧失继承权的其他情形: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第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第四,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202401-25
夫妻双方生前共立遗嘱,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是否可以撤销遗嘱重立?
案涉房产为两被继承人生前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单方对该财产进行全部处分。如无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原则上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平等划分,夫妻一方仅能对其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

202110-23
以案说法 | 配偶去世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继承?
温涛与赵欣于1986年登记结婚,并生育独生女儿温暖,后两人因年轻气盛,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最终两人于1995年协议离婚,女儿温暖跟随母亲生活。 几年后,温涛与马佳相爱,并步入婚姻的殿堂。婚后两人创造了一些财富,但却未生育子女。2019年,温涛重病住院,在此期间,马佳虽身体患病却一直近身照顾丈夫,时间长达一年,并为温涛购买墓穴,支出了13530元。2020年5月,温涛因病医治无效病故。

202110-14
以案说法 | 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是否享有继承权?
苗笑笑出生于2000年,苗笑笑的母亲孙萍于2006年6月与李凡登记结婚,于2012年2月登记离婚,约定女儿苗笑笑由女方孙萍抚养,随孙萍共同生活。李凡于2013年8月因疾病死亡,无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离婚后至死亡前,李凡均是由村委和被告马芬照顾生活,苗笑笑和其母亲孙萍从未关心照顾李凡。李凡死亡后没人拿钱出来办理后事,村委出面让被告马芬出资,丧葬费支付近3万元,有部分村民签字,被继承人李凡位于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房屋一套由马芬出租,该房产系李凡生前个人财产。因为该房产归属问题,苗笑笑认为其系合法的继承人,因此诉讼至法院。

202110-14
以案说法 |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能否分配遗产?
被继承人罗三与周琼系夫妻关系,罗三于2011年10月因病死亡,周琼于2012年3月因病死亡,其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罗大、罗小。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位于昆明市金星小区的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继承人罗大与罗小因对该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罗大将罗小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该房屋。罗小辩称罗大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应不分遗产。因罗大在18岁后就离开昆明到外地打工,期间偶尔回昆看望被继承人。

202109-23
以案说法 | 受遗赠需在法定期限内做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将视为其放弃接受遗赠
张宝与杨欣系夫妻关系,张小明系二人的养子,陈小天系二人的外甥孙子。张宝于2016年2月2日去世,杨欣于2018年6月15日去世,二人共有房屋一套。2015年6月20日,张宝书写遗嘱一份,内容为“自从我外甥孙子陈小天去年5月把我接到他家,身体日渐好转……养子张小明自从娶妻生子后从不来往……有朝一日我去了我的一切权益财产完全由我的外甥孙子陈小天继承……”。另查,杨欣与张小明于2017年11月12日通过诉讼达成调解协议,确定涉案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并2018年4月1日登记到张小明名下。

202109-23
以案说法 | 遗产分割,“困难人员”应当予以照顾
原告李龙、郭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二原告要求继承乐亭县楼房属于儿子李志伟的遗产之80%即价值24万元的份额(遗产总价值30万人民币)。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李龙、郭梅系夫妻,被告王英、李江系母子。被继承人李志伟于2021年1月3日病逝。李志伟系二原告之子、被告王英之夫、李江之父。

202109-16
以案说法 | 被继承人所欠债务应当如何清偿?
2019年,王五向张三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021年12月31日前。2020年王五因车祸去世,留有一套位于A市价值100万元的房屋。王五有一子小军和一女小晓。王五去世后,小晓作为王五的第一顺位继承人,表示愿意放弃王五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张三得知王五去世后,便向小军主张王五该笔30万元欠款。小军表示只愿意承担15万元,其余15万元应当由小晓来承担。

202107-15
以案说法 | 遗嘱效力优先顺序
杨大妈与张大爷是组合家庭,杨大妈一生未生育子女,张大爷与前妻生育一子张一。张大爷与杨大妈结婚前,为了得到儿子张一的同意,便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房屋留给张一继承。但张杨二人结婚多年来,一直相依为命,儿子张一常年在外工作,从不关心二老的生活。后张大爷突发疾病,考虑到自己去世后,老伴无人照料,便重新订立一份自书遗嘱,将房屋留给杨大妈继承。两个月后,张大爷经抢救无效去世,张一将杨大妈起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第一份公证过的遗嘱继承房屋。法院经过审理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判决张大爷最后订立的遗嘱有效,由杨大妈继承房屋。

202107-12
以案说法 | 多人共有的房屋,继承时怎么分?
原告的爷爷周某林、奶奶裴某有两个儿子,分别是伯伯周某2和父亲周某祥。1979年大队给成年男子分地建房,原告的爷爷奶奶有两个儿子,所以分得两块地。周某2当时己经结婚,他以自己的名义批得了茶山巷XX号的地建房。原告父亲当时未婚,和父母妹妹一起住,原告爷爷周某林就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建造了茶山巷XX号的房屋并获得批准,该房屋登记的房主为周某林。1987年,周某林申请加盖辅房获得了批准。1989年,周某林出具文书,将上述房屋产权转让给原告的父亲周某祥。涉案房屋自建造时原告父亲就居住在内,后来房屋出租也是原告父亲洽谈并收取房租,原告父亲在世时全家均认可该房是原告父亲的。1990年原告出生,周某祥和原告母亲汤某珍又共同出资将涉案房屋全部装修,经过批准,夫妻二人在房子的天井另外搭建了约26平米的两层楼房,所有房屋除自用居住外均用于开设旅馆。后周某祥和汤某珍协议离婚,汤某珍未分割到涉案房产。2009年中吴大道扩建,涉案房屋被拆除了48.8平方米,原告父亲出资在剩余旧房的基础上重新建造了房屋,目前房屋的情况是一间三层楼房。现为办理新的房产证,涉案房屋己经过主管部门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