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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以案说法 | 多人共有的房屋,继承时怎么分?
原告的爷爷周某林、奶奶裴某有两个儿子,分别是伯伯周某2和父亲周某祥。1979年大队给成年男子分地建房,原告的爷爷奶奶有两个儿子,所以分得两块地。周某2当时己经结婚,他以自己的名义批得了茶山巷XX号的地建房。原告父亲当时未婚,和父母妹妹一起住,原告爷爷周某林就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建造了茶山巷XX号的房屋并获得批准,该房屋登记的房主为周某林。1987年,周某林申请加盖辅房获得了批准。1989年,周某林出具文书,将上述房屋产权转让给原告的父亲周某祥。涉案房屋自建造时原告父亲就居住在内,后来房屋出租也是原告父亲洽谈并收取房租,原告父亲在世时全家均认可该房是原告父亲的。1990年原告出生,周某祥和原告母亲汤某珍又共同出资将涉案房屋全部装修,经过批准,夫妻二人在房子的天井另外搭建了约26平米的两层楼房,所有房屋除自用居住外均用于开设旅馆。后周某祥和汤某珍协议离婚,汤某珍未分割到涉案房产。2009年中吴大道扩建,涉案房屋被拆除了48.8平方米,原告父亲出资在剩余旧房的基础上重新建造了房屋,目前房屋的情况是一间三层楼房。现为办理新的房产证,涉案房屋己经过主管部门测绘。

202107-08
以案说法 | 继承人的女儿能否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原告孙某与被继承人何某系夫妻关系,双方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孙某1、孙某2、孙某3。坐落于南京市秦淮区的房屋登记在孙某名下,坐落于南京市江宁区的房屋登记在何某名下。上述两处房产为孙某、何某的夫妻共同财产,2016年何某去世。原告孙某、孙某1、孙某2共同将被告孙某3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何某的遗产。庭审中,被告孙某3提供其母何某生前所立代书遗嘱一份,该份代书遗嘱系孙某3的女儿孙某某代书,见证人为孙某某、汪某。

202106-30
以案说法 | 抚恤金、丧葬费是否可以在继承纠纷中一并处理?
被继承人李某某与被告方某系夫妻关系,婚后生育四个子女:李某明、李某军、李某珍、李某芳。被继承人李某某于2013年去世,留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位于哈密铁路的房屋一套,单位发放的抚恤金、丧葬费若干元。2018年,李某明、李某军、李某珍、李某芳将母亲方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父亲留有的财产。在庭审中,被告提出丧葬费、抚恤金应当一并分配,四原告主张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被继承人李某某的遗产,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